財物採購錯誤樣態:
(一)
錯誤樣態:招標文件要求廠商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同意使用場地證明。
依據:採購法第37條
建議:非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2條至第5條規定範圍。訂定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為限。
(二)
錯誤樣態: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採用同等品,或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例如:材料或設備規定「製造商須為具工廠登記,符合ISO9001認證之專業製造商」,「須為具工廠登記,符合正字商標」等四項條件;或部分材料限制『正字標誌』等類此情形。
依據: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工程會88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8814260號函釋、88年10月27日工程企字第8816968號函釋。
建議:應依規定確實辦理,避免有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嫌。如機關經檢討以正字標記為規格標示符合所需之功能或效益者,得指定使用「正字標記」產品,惟應在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以ISO認證為廠商資格,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購認定標準」第五條。
(三)
錯誤樣態:招標文件要求型錄須為正本。例如: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補充投標須知第6條(一)2,其中要求提供「原廠型錄正本」等類此情形。
依據:採購法第6條、第26條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0條。
建議:應依規定確實辦理,避免有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嫌。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四)
錯誤樣態:招標文件規定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例如: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需附有色樣且於「布料設計表」內織物顏色規格訂定藍色部分必須依提供色樣為準,然布料染色依實務難有相同,類此情形。
依據: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序號第三之(二)。
建議:訂定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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