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5日 星期三

FW: 315期工程報導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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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期工程報導電子報】 發行日期:2012/12/5

 

 

許兼代局長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專業獎章

 

 (本刊訊)許兼代局長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專業獎章,於101112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獎典禮中,由行政院陳院長頒獎表揚。
 本局許兼代局長俊逸,自民國59年起即分別任職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路政司、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部次長等職務,任職期間所督導之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臺北市區鐵路地下化東延南港工程、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等3項計畫,100年度經行政院考列甲等。並於任職高公局期間,制定高速公路養護管理技術規範及規章、建構臺灣公路運輸基礎資料;於任職鐵工局期間,負責督導之松山車站地下化工程、沙崙支線第一標及南港車站地下化工程,分別榮獲第10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入圍、100年及101年金路獎傑出工程獎等。許次長一生奉獻於交通建設事業中,對公路及鐵路工程等專業領域十分熟稔,並擁有豐富的工程行政資歷,積極主持、規劃、推動各項交通建設及管理,績效卓著。

 

 

首座「高架鐵路 未來生活願景館」於1117日揭牌啟用

 

 (本刊訊)國內首座鐵路高架工程願景示範展館,於1117日上午由交通部毛部長主持揭牌啟用,希望透過示範性展示,呈現鐵路高架效益具體願景,並以呈現鐵路工程標準作業程序及實體展示,透過專業技術解說建立民眾對公共工程品質信心。
 本局利用臺中市太原火站南邊已完成之鐵路高架橋之橋下空間,於東光路與東成路口興建高架鐵路未來生活願景館,該館佔地180坪,略分為6區,分別為(1)計畫介紹區(2)歷史的列車-生活與鐵路共生回憶區(3)都市縫合計畫與臺中生活圈願景區(4)車站設計與建築藝術區(5)工程技術與材料設施區(6)相關工程展示區等。展場內視聽室將不定期播放具有教育功能之鐵路高架施工歷程及相關鐵路改建影片,參觀人員於參觀結束後在展場出口處可透過模擬售票機取得一張通往美好未來的「幸福保證」紀念車票,鐵工局希望透過這樣一段短短的參觀旅程,能讓大家一窺鐵路高架化的未來藍圖,更預見「面面俱道」的新生活。

 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沿線高架橋梁及各車站工程目前均已完成發包,陸續施工中,未來將有豐原、豐南、潭子、頭家厝、松竹、太原、精武、臺中、五權、大慶等10座車站及橋下景觀工程完成。10412月第一階段計畫完工後,17處平交道、20處地下道與3處陸橋同時消除,尤其松竹車站及大慶車站亦與臺中捷運共站,將成為臺中新交通網絡,更加健全大臺中交通路網。同時,配合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計畫方案,縫合長久以來鐵路所造成之都市隔閡,提升都市土地利用價值,讓城市的經濟活動更活躍。
 願景館的啟用,也象徵著鐵路改建工程的求新求變、誠摯歡迎民眾及各界團體前往參觀,並期許持續充實館場內容及週邊環境成為大臺中新休憩景點。相關參觀辦法請電洽鐵工局中工處04-22150408分機390或上網查詢http://www.rrb.gov.tw/s/center/
願景館地址:臺中市東光路與東成路口-鐵路高架橋下。
願景館專線電話:04-2335840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社區關懷救助團隊-寒冬送暖,省餐費做公益

 

 (本刊訊)本局為因應社會緊急重大災害之救助及對於社區賦予關懷,以達促進社區祥和、提昇社區文化之目的,業於今(101)年初徵召有意願從事志願服務之局內同仁及退休人員,目前約20人,並由工二隊顏副工程司燕清擔任隊長,期透過其豐富的助人經驗(參與過921311地震、海嘯等救災),並結合社會人力資源,俾帶領本團隊即時投入平時社區與緊急災區之關懷及服務工作,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人。
 本團隊經過半年餘之茁壯養成,終於眾裡尋他般的透過「社團法人炬輪技藝發展協會」之連結(http://www.julun.artcom.tw/ap/index.asp ) ,找出需要幫助的個案,經本團隊部分成員於本(101)1011日至案主家中進行訪視-本次關懷活動對象為炬輪協會所介紹的一位唐先生,由特技替身演員半生癱瘓坐輪椅(28歲)國際國標舞獲獎洗腎(35歲)自我學習射箭獲獎,不向命運低頭,惟近期因為停車糾紛導致左大腿骨折斷裂,送醫開刀住院,醫療費用又求償無門,以其平時主要係以微薄的活動出席費及政府的身障補助維生,而同住的弟弟(於臺灣民俗村擔任特技演員)近日又因經濟不景氣,於合約到期後沒有被續約,實無法支應龐大的醫療費用。
 經本團隊探訪了解其需要協助之實後,在此希望大家伸出援手,發揮鐵工人的愛心和力量,協助社會邊緣人,讓他們勇敢地站起來,有尊嚴的過生活。
『鐵工局社區關懷救助團隊-寒冬送暖,省餐費做公益』
活動日期(時間)1011130(12時至1330)
活動地點:本局19樓第1會議室
方式:期同仁能發揮愛心,捐出一餐的費用(100)幫助弱勢,滴水穿石,拋磚引玉,本次募款活動以一萬元為目標,希望各位同仁能發揮愛心共襄盛舉!
募得款項之處理:由本團隊親自將募得之愛心款項送給當事人,並將案主簽收之單據及相關紀錄,掃描後寄送所有愛心捐款人(另會將所有愛心捐款人列冊留存)

社會邊緣人-需要一把溫暖的手
顏燕清 傳述
 秋風吹起,襲身而過叫人抖起一股寒意,煞然知秋將離而冬接至。身處在溫馨融和的國度,就這樣過了幾十個寒暑,也不知寒冬滋味幾時愁,何其幸福哉!
為推動社會公益活動機緣下,透過民間公益團體-炬輪技藝發展協會介紹,聽聞一段真實小故事,經實地採訪間似也同樣有那股寒意穿心流過的感受,心想應提筆來分享這一段令人心酸的故事。故事主角是位從事演藝工作演員-唐×傑,雖沒有名氣與厚酬,且為特技替身演員之小角色,對他來說已是駕輕就熟,心滿意足,從不煩惱生活壓力,可以形容十足像個快樂的螺絲釘。
 事情的開端就在一次熱情贊助為知名藝人的MV拍攝現場,畫面中需要主角從四層樓建物高一躍而下,當然這樣一個畫面對觀眾來說會是拍掌叫好,贊嘆絕倫!而在一次又一次的動作中,不斷要求自己表現出絕美的畫面,就這樣作替身的唐君已有感覺腳軟發麻,繼而癱於在軟墊上,此時周邊工作人員才驚覺事情嚴重,送醫後已是決定唐君的下半生命運了。
生活靠兩腳,活命靠兩輪
 命運竟對一位充滿活力與熱血的少年,開這麼大的玩笑,唐君因下半身癱瘓,經沉寂兩年後終體悟出人生大道理,老天爺的考驗,就像以往在競技場一樣,不曾被打敗的精神,最後讓他要站了起來,開始藉由參與公益社團炬輪技藝發展協會之協助,經常參與慰問受刑人,分享人生如何勇敢面對困境的道理,深獲熱烈的掌聲與回應。
 要活下去就要動,人家靠雙腳,我就靠雙輪,不斷思索著如何前進方向,因此找到了目標,就是加入身障國標舞訓練活動,既能突破條件限制也可培養興趣,於是全心全力投入,進而參加競賽。快樂的日子雖不滿意,但是很滿足,如此也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身障國標舞比賽,勇奪獎牌並獲得團體第二名榮譽,真是興奮又叫人敬佩。
成功的人沒有自滿的權利!
 好景不常,據唐君所述,就在參加國際比賽期間,為得獎日以繼夜、少眠少休地操練,竟在奪獎歡慶之餘,在國外意外昏倒,經送醫檢查,原來全神灌注賽事外,不知覺地餘尿積累導致腹部腫脹,起因於長時坐在輪椅上,排尿無法完全,最後因尿毒造成腎功能衰竭,註定要洗腎過一生,真感嘆命運為何如此捉弄人!
故事到此竟還沒有結局,因為需要洗腎而放棄國標舞,那生活又要怎麼辦呢?為能活下去只好改學射箭,雖然沒經濟能力聘請教練,將就租屋在體育大學旁,利用公用場地設備,跟著體大學生練習,不懂的話就請教他們,總可以解決吧!就這樣找到了生命的燃油,繼續啟動引擎發光發亮,也獲得無數獎牌,唐君這種屹立不搖的精神與意志力,實在令人感動不已。
 話說編劇寫劇本總會要來個轉折,真的,命運的安排下,近日為了停車(身障摩托車非違規)問題被無理的同社區汽車駕駛人推了一下,唐君由於長期洗腎結果,麻痺的雙腳骨質已變疏鬆,那堪得這樣一扭,導致左大腿骨折斷裂,又送醫開刀住院,事後當事人又矢口否認,不願認責,到此只能再嘆「命運真是捉弄人!」。
 在此我們將呼籲,喚起社會大眾的愛心和力量,來幫助社會邊緣人,讓他們勇敢地站起來,有尊嚴的過生活。或許捐出一餐的餐費,就能協助社會邊緣人,適時給予寒冬一把溫暖的手。

 

 

政風法令宣導

 

為避免公職人員有不當利益輸送情事發生,並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案例:前基隆市○○國民小學校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陳○○前於擔任基隆市○○國民小學校長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所定之公職人員,竟於9012日起僱用其配偶與前妻所生之子之配偶尹○○為學校工友。尹○○依本法第3條第2款之規定,係陳○○之關係人,如將其僱用為該校工友,將使尹○○獲取本法第4條第3項之非財產上利益,此與陳○○所執行之職務有利益衝突,應依本法第6條之規定自行迴避。而本法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本法第4條第1項、第3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是各機關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其他各類人員(如聘用、僱用技工、工友、臨時人員)亦均屬此範疇(法務部92922日法政字第0920039451號函釋、銓敘部92910日部法一字第0922276812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91日局企字第0920026888號函參照);是陳○○身為校長,當知上開規定,本應自行迴避,不得任用尹○○,卻未迴避,仍親予僱用,並報請基隆市政府核備,違反本法之迴避規定。案經法務部於925月間,依本法第16條之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嗣陳○○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確定。
壹、案情概述:
 陳○○前於擔任基隆市○○國民小學校長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所定之公職人員,竟於9012日起僱用其配偶與前妻所生之子之配偶尹○○為學校工友。尹○○依本法第3條第2款之規定,係陳○○之關係人,如將其僱用為該校工友,將使尹○○獲取本法第4條第3項之非財產上利益,此與陳○○所執行之職務有利益衝突,應依本法第6條之規定自行迴避。而本法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本法第4條第1項、第3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是各機關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其他各類人員(如聘用、僱用技工、工友、臨時人員)亦均屬此範疇(法務部92922日法政字第0920039451號函釋、銓敘部92910日部法一字第0922276812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91日局企字第0920026888號函參照);是陳○○身為校長,當知上開規定,本應自行迴避,不得任用尹○○,卻未迴避,仍親予僱用,並報請基隆市政府核備,違反本法之迴避規定。案經法務部於925月間,依本法第16條之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嗣陳○○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確定。
貳、責任研析:
 陳○○辯稱,本件學校僱用工友一案,係市議員向市長室推薦,並經教育局長電話通知後,由該校總務主任辦理,渠僅係於形式程序上批示,並非其本人主導僱用,且因其不諳本法規定,故不知上開行為有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情事云云。惟查,陳○○明知尹○○與其係一親等姻親關係,為其關係人,且本法業於89712日施行,陳○○自不能辯稱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責任。況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銓敘部亦曾於87722日八七臺甄一字第1644612號函釋略以「各機關聘用人員仍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786日八十七局力字第019850號函釋略以「約僱人員應比照聘用人員之規範,仍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是陳○○為校長,對於學校工友之僱用有核批之權,當知上開規定,本應自行迴避,不得僱用關係人尹○○,卻未迴避,仍批示予以僱用,並報請基隆市政府核備,致違反本法之迴避規定,而遭重罰新臺幣一百萬元。
參、違反(及參考)法條: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2.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6條: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肆、結論:
 陳○○擔任公立學校校長一職,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對象,依法應迴避僱用親屬(關係人)為學校工友,卻因輕忽上開規定,致違法遭受重罰一百萬元,對其而言,堪稱不論精神上、財產上均深受重擊,殊值吾人警愓。期以本案為例,督促各公職人員重視自身權利義務,對於相關法律多所了解,俾免違法仍不自知,致受重罰,實屬憾事!
本宣導案例取自司法院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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