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92年11月版(NO57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
第二則
Q:公所村幹事派在離鄉公所距離30公里、車程1.5小時以上之偏遠山區之村辦公處服務。除回公所開會或洽公外,其平日上班及早、午、晚之簽到、退,皆在辦公處,並無主計月刊92年6月份「主計長信箱」所刊載,村幹事每天先至公所簽到後再至服務之村上班之情形。該村幹事至辦公處上班,亦未領差旅費。請問上述情形之村幹事如回公所開會或洽公可否請領出差費?又如至其他機關或地方出差,則應以辦公處或公所何者為出差之起點?
A:你所傳的電子郵件已收到了,有關你所提乙節,說明如次:
一、查主計月刊九十二年六月號「主計長信箱」所刊載個案,該村幹事每日上班須先至公所簽到,再至服務之村上班,下班亦然,因其服務之村距離鄉公所並不遠,僅約五公里,爰答復所詢係屬上班路程範圍問題,而非屬出差性質,故不可申領差旅費。
二、台端派駐之村辦公處為偏遠山區,距離鄉公所三十公里(車程一個半小時),且簽到、退皆在村辦公處,回公所開會或洽公,如貴鄉公所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三點:「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之規定核給公差,台端自得依該要點規定報支各項差旅費。
三、又台端上班地點及簽到、退皆在村辦公處,如至其他機關或地方出差,應可以村辦公處所為出差起點。
◎第五則
Q:機關於本(外)縣市風景區舉辦聯繫會、研討會或各項會議,並於會後以訂席方式敘餐,於執行上是否符合規定,陳請釋示。
A:一、依行政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院授人考字第0九一0二00一六0函規定,為落實「行政團隊公約」,力行簡樸節約生活,避免浪費公帑,減省開支,各機關之會議應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不得供應點心、水果,超過用餐時間時,始得由機關提供便當。
--
佳邦
--
This message has been scanned for viruses and
dangerous content by MailScanner, and is
believed to be clean.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